各市州、县市区财务局、水行政主任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依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变革试点施行办法〉的告诉》(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则,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就水资源税变革试点有关事项清晰如下:
四、对超越规则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首要供农村人口日子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除水力发电取水、乡镇公共供水外,对依法归入取水答应办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越取水方案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对依法应归入取水答应办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同意私行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六、征收水资源税的,中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任部分担任交还或追缴。
七、水资源税收入依照省与市州、财务省直管县25:75份额共享,市州本级与非财务省直管县共享份额由市州本级研讨确认。
八、水资源税变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务厅、省税务局及省水利厅等部分研讨确认,有关方针由上述部分担任解说。
九、本告诉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则的,从其规则。